依据《严重火灾危险断定办法》第5.3.3(c)条、第7.3.2条、第7.4.3条、第7.4.4条、第7.7.1条之规定
如不服本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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