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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方查处一起保安员违规着装案件

来源:百事通nba直播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3 10:44:07

  为切实加强辖区保安行业规范管理,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治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主动作为,于近日查处一起保安违规着装案件。

  当前,保安服务市场乱象较多,特别是保安服装种类非常之多,其中带有“协警”“治安”“特勤”“特保”字样的服装式都会存在,导致群众难以辨别,因保安行业管理不规范极大损害了公安队伍和别的行业的形象。为此,城东分局治安部门按照市局和分局相关工作要求,全方位组织动员保安监管部门、保安服务企业、物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开展保安服装清理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期间,城东分局治安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对带有“治安”“协警”“警察”“特保”“特勤”等字样的服装进行收缴,督促各保安公司按规定着装“2011式”保安制服上岗。

  3月23日,民警在某小区发现一名物业保安员头戴警用制式作训帽,身穿警用制式春秋执勤服,未按规定着“2011式”全国统一保安制服,民警当场将违规制服予以收缴,责令物业公司立即整改,后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马某依法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做出详细的调查,并依法给予治安罚款处罚。

  2010年1 月1日正式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7条以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7条都明确规定,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并且要求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军队、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有明显区别。其中《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着装情况做监督检查,把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状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规定,凡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佩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及规格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足以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视为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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